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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财综[2010]7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6-29
实施时间: 2010-6-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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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自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简称“往来款票据”)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得使用。各单位逾期未使用的往来款票据,应当及时缴回财政部门,并剪角作废。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款项仅限于暂收代付,所有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不得使用此票据收取。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各类保证金、预收款等往来资金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在领购申请中详细列明所收往来资金的内容和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方可领购。
  附件: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63号)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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