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外金[2010]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16
实施时间: 2010-7-1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9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该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对支持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典型做法、申请年度贷款发放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数额及增长幅度、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内容,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部门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幅度等情况,作为以后年度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季末贷款明细表(以上材料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出具的审核材料(样本见附件2、附件3)。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2份)向省财政厅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县(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见财金〔2010〕42号附2)。为便于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的审核,县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报告应附上金融机构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转拨资金,并于拨付补贴资金后2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财政厅外金处,联系人:罗亭林;联系电话:0571-87058479。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21]19号 2021/3/26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 财预[2017]114号 2017/7/2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 沪财社[2014]82 2014/10/28
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13]73号 2013/7/31
关于公布2014年第二批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中国传统村 建村[2014]180号 2014/12/17
关于做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清理工作的 保监产险[2015] 2015/3/2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 浙财建[2017]77 2017/6/27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废弃电 川财规[2025]9号 2025/6/20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 财预字[1991]28 1991/1/1
关于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以色列政府贷款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 发改办外资[201 201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