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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10]21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9
实施时间: 2010-6-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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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此前已按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进行税额抵免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对照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逐户进行清理检查。
  二、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在2010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进行补正申报(即进行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补充申报),对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三、对清理检查、补(退)税款情况,以市(州)局为单位形成清查报告,于二季度申报期终了后5日内上报省局ftp://所得税处/工作上报文件夹。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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