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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8]20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3
实施时间: 2008-7-23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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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希知照。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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