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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10]10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18
实施时间: 2010-6-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14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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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直接管理、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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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yx_cynthia   2013年12月30日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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