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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10]13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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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通知》要求,对所辖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并依法追缴税款和进行税务处理。
  二、各地应于2010年6月23日前将上述调查处理情况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各地应以此次调查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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