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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10]11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8
实施时间: 2010-4-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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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汇算清缴服务工作。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所在,也是充分体现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环节。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服务纳税人的根本宗旨,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税法宣传、税法培训、纳税咨询、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电话热线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做好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的同时,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严格落实各项备案制度。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其中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项目及减免税部分事项等实行的备案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及程序认真实施。同时,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健全补充和完善各项备案管理制度。以确保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对2009年度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国税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的该成本、费用符合税前扣除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性、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可要求纳税人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若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账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若不能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确保汇算清缴申报质量。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要求,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特别要做好汇算清缴户的户籍管理,认真组织清理综合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及时核对基础信息资料。一是不得受理分支机构、定额征收户汇算清缴申报;二是对应参加汇算清缴管户申报不得遗漏,汇算清缴面达到100%。
  五、有效利用汇算清缴申报数据信息。
  要充分运用汇算清缴申报数据信息,做好税收分析,有效进行评估选案、检查选案。结合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六、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
  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要求按照总局的要求执行。汇总数据和总结报告应在2010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
  汇算清缴数据和总结应按时上报至省局“FTP:center//所得税处/汇算清缴”文件夹下,不需再报送纸制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总局将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请及时在省局“FTP:center//所得税处/汇算清缴”文件夹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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