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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0]9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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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所需建筑业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发票。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工作分工,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工作协作,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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