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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中小企[2010]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2-5
实施时间: 2010-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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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文件“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免税手续,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请享受免税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
  二、免征营业税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范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2009]114号)第三条“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的规定执行。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地税局要加强对此类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和动态监管制度,凡批准享受工信部联[2009]114号文件免税政策的,审批结果填写“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批情况备案表”(附件2),报市局备案,并对免税单位按年度进行审核检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
  附件2: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批情况备案表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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