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中小企[2010]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2-5
实施时间: 2010-2-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4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文件“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免税手续,自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请享受免税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
  二、免征营业税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范围,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2009]114号)第三条“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的规定执行。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地税局要加强对此类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和动态监管制度,凡批准享受工信部联[2009]114号文件免税政策的,审批结果填写“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批情况备案表”(附件2),报市局备案,并对免税单位按年度进行审核检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706号)
  附件2: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批情况备案表
  二○一○年二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402 川市监函[2024] 2024/4/15
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4]23 2024/4/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 吉政办明电[202 2022/4/25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 鄂财企发[2007] 2007/6/4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 2018/2/9
关于印发《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监计量发[202 2022/6/6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 豫财企[2010]88 2010/7/27
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建[2024]148号 2024/6/14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中小 渝经发[2009]29 2009/3/11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 川经信规[2024] 202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