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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发[2010]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9
实施时间: 2010-1-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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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2009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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