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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10-2012年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0]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10-1-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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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沿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农委):
  根据原山东省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鲁渔管字[1989]第5号),现将2010-2012年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2012年山东省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及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
  (一)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二)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二、为减轻渔民负担,2010-2012年继续暂停收取毛蚶、魁蚶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各级渔政机构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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