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10]1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3
实施时间: 2010-6-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5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2010年3月20日前按照旧的辅导期管理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已满三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税务机关未发现其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允许从次月起不再实行辅导期管理。
  二、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预缴增值税时,应依照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数及负数之和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三、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后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若仍有余额的还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废止以下5份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2004]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电[2004]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电[2004]2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5]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51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13/6/1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 青国税函[2010] 2010/5/14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 2026/2/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 新国税函[2013] 2013/6/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 苏国税发[2010] 2010/5/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川国税函[2004] 2004/7/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5月份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 2019/5/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 吉国税发[2004] 2004/9/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 鄂国税发[2000] 2000/9/1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 晋国税函[2010] 20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