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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10]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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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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