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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琼价审批[2010]21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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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财会函[2010]10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试费(含报名费和上缴国家的考务费):考试科目为2科时,每人收费90元,考试科目超过2科时,每增加1科,每人加20元。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部上缴省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及提高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2010年5月15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琼价费字[1997]124号文件中关于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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