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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变更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0]29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4-20
实施时间: 2010-4-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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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佛价[2010]43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居民变更(包括地址变更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可交回未损坏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按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即每证20元;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已损坏或者丢失的,按丢失补领、损坏招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即每证40元。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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