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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0]14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9
实施时间: 2010-3-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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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你院《关于超声价格调整的一些意见》悉。根据《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220600004)检查项目内涵为“含各心腔及大血管血流显象”,其含义为:“各心腔及大血管血流显象”是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220600004)检查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内容,单独进行心腔及大血管血流显象检查时可按项目标准收费,但不能分解收费。
  二、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220600004)具备了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220600001)、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220600002)检查、左心功能测定(220600010)的功能,收费标准按其成本制定。检查中使用了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无需另外使用M型超声和二维超声等设备,因此医疗机构在收取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用后,不得另行收取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心功能测定的费用。
  三、你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对该规定的执行情况,我局将在近期内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对你院反映的项目成本问题,我局将会同省卫生厅研究处理。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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