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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8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5-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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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科目和临床诊断、外科手术科目。兽医资格考试收费以实际报考科目收取,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
  二、本规定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日。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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