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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10]1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6
实施时间: 2010-5-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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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供销合作社:
  为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助农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省财政设立广东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为规范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助农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从2010年起至2012年,省财政设立广东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等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资经营企业农资物流基地、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五)省供销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六)符合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二)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
  (三)对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有关单位。
  第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每年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按照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供销合作社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逐级向省财政厅和省供销社提出申请。省供销社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通过省供销社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联社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检查制度。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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