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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10]8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0
实施时间: 2010-4-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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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应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并收取工本费。
  二、为避免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与现行个体工商户办理第二、第三家税务登记代码重复,税务登记代码统一变更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80起两位顺序码,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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