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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场少代征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2]20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6
实施时间: 2002-9-2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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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六盘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少代征税款定性的请示》收悉。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生猪定点屠宰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范畴,因此对其应代征而未代征或少代征税款的行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予以定性。
  此复。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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