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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4]1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31
实施时间: 2004-5-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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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4]100号)文件精神,全省县(区)以下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由原每套60元降为每套40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县(市、区、特区)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一律按每套40元标准执行。已按原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的,要认真做好清退工作。市、州、地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仍按原每套60元标准执行。
  二、各地自行制作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统一按每证2元标准执行,各地经当地物价审批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取标准超过每证2元的,自2004年4月1日起,一律按每证2元标准收取。
  三、各地应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领购、使用、库存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局机关服务中心。省局2004年5月12日印发的黔地税函[2003]123号文件作废。
  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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