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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启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新版保费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5]17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4
实施时间: 2005-10-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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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关于保费发票换版的请示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满足用票单位的业务需求,省局决定,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启用新版保费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及下属各支公司在从事寿险保险业务收取款项时,统一使用新版保费发票。
  二、新版保费发票的种类、联次及规格。
  新版保费发票为电脑票(平推打印),其种类分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费发票》(发票代码为252000535002)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委托银行代收保费发票》(发票代码为252000535003)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发票联”采用防伪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和发票号码,并使用防伪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新版保费发票票样及规格见附件。
  三、新版保费发票的印制及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启用新版保费发票后,原印制、领购的旧版发票届时一律停止使用。凡未使用完毕的旧版发票,应编制发票清册,统一上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中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附件:略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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