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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0]6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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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税收服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取消凭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改为凭相关资料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申报预缴税款。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凭下列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税收完税凭证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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