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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贯彻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9]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税务登记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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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综[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文件下发之前,上述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各地应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切实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做好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户数的统计工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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