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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煤矿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6]16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4
实施时间: 2006-11-14
失效时间: 2011-4-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57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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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的情况不断出现,各地多次就转让煤矿矿井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时向对方收取的其他费用(如采矿权转让费等),应与矿井转让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矿井转让的相关规定精神,对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随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一并转让的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修正: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煤矿和其它矿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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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w2004me   2010年7月20日 +25金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矿井转让的相关规定精神,对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随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一并转让的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欠妥,因为涉及产权转让。
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矿井时向对方收取的其他费用(如采矿权转让费等),应与矿井转让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采矿权转让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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