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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3]34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0-31
实施时间: 2003-10-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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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应缴纳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二、对2003年1-9月份已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多征的2%部分,可在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中抵缴。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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