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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遵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征收公路建安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2]8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7
实施时间: 2002-5-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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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遵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征收公路建安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遵市地税发[2002]38号)收悉,现就你局关于如何征收公路建安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取得了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无论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于何处,也无论是何种名目的工程项目,都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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