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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镇至镇宁高速公路是否就地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2]5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5
实施时间: 2002-3-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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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顺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镇至镇宁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征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文中提出“对清镇至镇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应缴纳建安营业税,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5]5号)第五条规定:“承担地方重点交通设施项目施工任务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各项目法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代征,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缴纳”的规定,清镇至镇宁高速公路的营业税应由项目法人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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