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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对房地产公司销售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2]17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2
实施时间: 2002-9-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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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铜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区《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铜地税呈[200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条例》第五条还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同时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你局所辖的福霖等三家房地产公司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此复。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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