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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函[2010]3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
实施时间: 2010-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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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证明资料。
  三、自2009年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预缴时依据上年度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汇缴时根据当年汇缴申报表的相应指标享受优惠。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8]8号)中的一至六项补充意见废止。
  四、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况外,企业享受现行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列为事先备案管理,并按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所[2009]3号)执行。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按照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要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并对定期优惠政策到期、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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