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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5]6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8
实施时间: 2005-4-18
失效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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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本省的,由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但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批复的企业,2005年度可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企业,2004年底已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仍可报省局审批,2005年报送的,因已过申报时限,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受理。200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报时间仍为当年7月至11月。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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