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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5]101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2
实施时间: 2005-6-22
失效时间: 2009-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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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纳税人定额、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严禁在应税所得率范围内提高和降低应税所得率标准、严禁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从低或从高或按同一应税所得率核定。各地应对管理辖区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有违反和突破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9]22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25
实施时间:200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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