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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抵债房产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函[2005]4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2
实施时间: 2005-2-22
法规类型: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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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4]20号)的有关精神,对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需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对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涉及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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