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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7]84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6-12
实施时间: 2007-6-12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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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市(州)、地分(中心支)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确保2007年7月1日各保险机构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义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将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及时下发。
  附件:贵州省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07年6月12日
相关附件:
全国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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