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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数据分析和考核评比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0]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2-3
实施时间: 2010-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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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数据分析和考核评比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09]45号)的要求,根据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数据分析和考核评比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数据分析工作
  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税政分析的基础,是财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要求,克服工作中的困难,充分运用本次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税制结构、税负水平、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对比分析,以及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等分析工作,完成税源调查分析报告,积极提升税源调查数据的应用成果,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测算参数已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各市。
  请各市按照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财办税[2002]22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于2010年3月15日前完成税源调查分析报告,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二、认真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考核评比工作
  为及时完成税源调查工作先进个人的评比工作,请各地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评选的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先进个人(3名)名单及推荐材料以便函的形式(包括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三、继续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准备工作
  根据财政部的安排,2010年全国将继续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调查的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与2009年基本一致。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将从提高数据的时效性方面进行改革,尝试建立税源调查快报体系,涉及选择重点企业、选取重点指标、以季度为时间单位等内容,具体调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各地应在进一步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总结的同时,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并积极加强与当地国税、地税等部门的联系,为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做好技术上、业务和思想上的充分准备。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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