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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达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9]3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9-9-29
实施时间: 2009-9-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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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现将经认定的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名单下发给你们。企业通过本批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09]14号)认定的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江苏省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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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2009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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