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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金融[2003]73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4-18
实施时间: 2003-4-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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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有关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项目的通知(财金[2003]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北京市财政局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批事项,并废止如下文件中的内容。即: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1]1196号)中“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及北京市内分支机构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总公司)负责汇总报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二、北京市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当年审批核销的呆账汇总后,仍应在次年3月底前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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