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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外[2003]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1-10
实施时间: 2003-1-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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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有关项目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维护国家主权外债信誉,保证我市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的严肃执行,现将《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在偿债责任落实前不得破产问题的通知》(财际函[2002]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及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市属有关项目单位涉及破产、改制、资产重组及债务人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报告北京市财政局,以便落实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还款责任。
  二、有关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向所属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及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单位转发国家的有关规定,密切监督有关企业的偿债行为。如所属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及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正在申请破产或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追偿贷款债务,同时及时通报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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