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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10]11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3
实施时间: 2010-4-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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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请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010]22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
  一、充分认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总局印发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以及政策变化内容,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二、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清理,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进行认定,对逾期未申请认定的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及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设备的管理工作。随着经营规模较小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定、发售、管理工作,做好防伪税控设备的发行、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防伪税控企业登记、发行业务流程,加强对企业抄报税的监控管理,有效防止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流失。
  四、认真研究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执行中遇到的政策及操作问题,将有关问题、建议和措施及时反馈省局。五月十五日前将阶段性运行情况上报省局,并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路径:省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增值税组/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文件夹。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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