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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防伪标志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07]2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29
实施时间: 2007-4-29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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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印制管理的通知》(鲁财综便函[2003]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财政票据防伪工作,提高票据防伪功能,现将票据使用防伪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防伪功能,经研究,确定三家防伪油墨生产公司为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防伪油墨供应商(见附件一),由各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在此范围内自行选择供应商生产的防伪油墨。
  二、凡属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必须加印防伪标志。防伪标志内容包括:票据监制章、票据号码、SDCZ(“山东财政”的拼音缩写)防伪标志。票据监制章和号码使用“红发红”荧光防伪油墨,SDCZ由原无色红改为无色黄防伪油墨(见附件二)。
  三、省财政厅对各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的防伪油墨实行监督管理。各承印企业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防伪油墨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并附季度购买防伪油墨发票复印件。省财政厅将对各承印企业的防伪油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四、财政票据承印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油墨的,所印票据一律作废,并取消承担财政票据印制资格。
  五、省财政厅委托市级财政授权承担财政票据印制定点企业,依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如果发现防伪油墨质量问题,立即报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负责检查,情况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财政票据防伪油墨供应商资格,并按照签订的协议条款追究其责任。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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