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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财办[2001]7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4-23
实施时间: 2001-4-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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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随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工作的深入和展开,近期各方面询问、反映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标准问题的情况、意见日趋频繁。根据京价(收)字〔2000〕425号《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每本12元。为了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取票据工本费,我们认为专用收费票据作为收费票据一种,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即每本12元。
  鉴于专用收费票据种类、规格、联次、质量区别大,印制数量不同。执行同一标准有一定的难度。我们意见:
  1.规格、质量与统一票据相仿,联次相同的专用收费票据执行统一票据收费标准。
  2.规格、质量与统一票据相仿,联次不同的专用收费票据按联次的不同换算相应的收费标准。
  3.规格、质量、联次与统一票据不同的专用收费票据,按实际印刷厂出厂价格,顺加10%票据损耗,10%票据风险准备作为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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