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4]7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7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48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征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保险公司办理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浙地税函[2003]350号)有关规定,现将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2002]149号)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后才能在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一致。
  (三)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
  (四)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机构包括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所保险种必须符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条件。各商业保险公司在办理该项险种业务前,需税前扣除的应将有关险种报送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4年补办2003年度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5] 2005/3/7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 2021/1/2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 大连市国家税务 2014/3/3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1]7号 202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 桂地税字[2009] 2009/10/2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浙国税所[2003] 2003/8/19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7/2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 京财税[2010]20 2010/10/1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 浙国税所[2006] 2006/8/3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陕地税发[2000] 20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