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7]72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0
实施时间: 2007-9-1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44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规定和TF2006模块设置要求,车船税一律通过“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但各分局仍应将车船税信息及时录入税源登记模块,以便系统进行比对,提高征管效率。
  二、关于新老税种的衔接,区分不同情况:纳税人补缴2006年12月31日前应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按车船税税种及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计征;纳税人申报2007年应纳税款的,个人按车船税税种及新税额标准计征,企业暂按车船税税种及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计征,待年终汇算时,再按新税额标准计征2007年应补税款。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 吉地税发[2008] 2008/7/1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桂地税发[2011] 2011/12/31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15/9/11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 2011/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 沪地税地[2007] 2007/10/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6/20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皖税通”车船税申报缴税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19/10/2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 内地税发[2007] 2007/11/7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为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 冀税函[2019]13 2019/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