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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7]57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9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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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建筑用砂资源税的批复》(舟政函[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调整为1元/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略)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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