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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函[2007]81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3
实施时间: 2007-10-2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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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此文件及省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视频会议精神,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我市的土地等级划分和相应税额标准制定工作采取各地自行调查测算,分区域制定标准,市局综合平衡,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的办法。各地要落实工作职责,抓紧开展调查测算,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保证在11月15日前完成土地等级划分和相应税额标准制定前期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局要求在11月底前做好方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确保新的土地等级划分和相应税额标准能在2008年1月1日前颁发实施。
  2、市本级(含建制镇,下同)执行中等城市的税额标准,但经省政府批准的乡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区可执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
  3、根据《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市本级适用税额标准报经批准后可降低30%,各县在不超过30%的降低幅度内自行确定。但同一土地等级的降低幅度只能适用同一标准。
  4、根据浙地税发[2007]80号文件第二条精神要求,各地在划分土地等级时应综合评估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不同性质土地的地价水平等因素,尽量做到政策导向明确,相对公平合理。如对占有岸线资源优势的土地、用于商住开发的土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项目用地等应相应提高土地等级标准。
  5、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2007年度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低于国务院令第483号文件规定低限的,按国务院令第483号文件规定低限补税,应补的税款最迟应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前入库。
  附件:
  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2、国务院令第48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6、__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
  7、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范围划分表(略)
  8、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情况统计表(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6:__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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