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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舟地税发[2005]30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3
实施时间: 2005-6-13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舟山
阅读人次: 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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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批复》(舟政函[2005]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用砂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从税款所属2005年6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建筑用砂资源税。
  二、建筑用砂资源税的税额暂定为0.5元/吨。
  三、建筑用砂资源税课税数量、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开采建筑用砂征收资源税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探索资源税征管的方式、方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批复(略)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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