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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农[2002]3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2-21
实施时间: 2002-2-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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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发[2001]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项目一律实行县级报账制。
  二、市级单位2002年开始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项目,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委托项目有关区县实行报账制。
  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
  四、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资金指国家、市、区县农业综合开发办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项目中的无偿资金。有偿资金部分从2002年起实行银行放贷试点。
  五、请各区县将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问题,及时反馈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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