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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1]149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4
实施时间: 2001-9-24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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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政策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的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各债券、基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息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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