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01]11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6-29
实施时间: 2001-7-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2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电信公司、联通北京分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铁通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邮政管理:
  现将《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农村电话初装费及附加在电话上征收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的规定,取消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取消时间按照北京市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063号)规定的调整时间执行。对本市已取消的邮电附加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费。
  三、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 内财非税[2015] 2015/1/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6/6/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 黑财综[2015]93 0001/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 渝财综[2016]17 2016/3/4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4] 2024/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 桂财税[2018]9号 2018/4/1
湖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2024年9月25日] 2024/9/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浙财综[2013]33 2013/5/6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我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2 深财法[2025]37 2025/12/8
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 财综字[1998]24 199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