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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外[2000]17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10-20
实施时间: 2000-10-20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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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有关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项下外汇管理,便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开户和偿还等业务,现将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际字〔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登记:
  除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项目,北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款,由北京市财政局在与财政部或国家开发银行签定转贷协议后10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项目单位不再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
  二、关于开户帐户:
  北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子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凭北京市财政局与子项目单位签定的分贷款协议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贷款使用帐户。
  三、关于还款:
  各项目单位申请购汇偿还贷款时,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提交转贷协议,外汇(转)贷款登记凭证和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书。对不能按期还款的项目单位,在其办理购汇还款手续时,需经北京市财政局在项目单位购汇申请上进行确认。
  四、关于出国用汇审批: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出国考察和培训的用汇手续,由北京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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